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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諦文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敬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奇加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 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金額,故 本院暫以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39萬元,核定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 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費,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