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諦文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敬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奇加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
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狀未載明
訴訟標的金額,故
本院暫以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39萬元,核定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
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費,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