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何品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事通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06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