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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69號 原   告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訴訟代理人 陳東勝 被   告 張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000 元及自民國106 年2 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嗣於審理中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106 年 2 月13日起,核屬減縮訴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5 年12月中某日與原告口頭成立鷹架租 用及搭架契約,雙方約定被告租用鷹架並委託原告為其搭建 ,施工地點位於桃園市○○區○路○街00號及桃園市○○區 ○○○街○ 號(下稱系爭工程),雙方並約定於106 年1 月 10日拆除鷹架時支付工程款,原告分別於105 年12月24日、 106 年1 月5 日及106 年1 月9 日至被告工地施工,於106 年1 月10日鷹架拆除後即向被告請款136,000 元工程款未果 ,之後屢次催討,被告始以寄送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 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原告業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 示未獲兌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派工單、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 第20197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107 年度壢簡 字第21號卷第9 至14頁),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 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 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 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及第505 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 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於系爭 工程完工後,被告使用鷹架完畢,應於原告拆除鷹架時給付 報酬136,000 元,惟被告並未於拆除鷹架時給付工程款,僅 交付系爭支票,堪認原告工作已完成,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 付承攬報酬136,000 元,而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如附表所示, 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107 年度壢簡字第21號卷第11頁) ,則原告另請求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工程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1 │晴境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106 年2 月12日│136,000元 │106 年2 月13日│106 年2 月13日│TK0000000 │ │ │ │銀行北寧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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