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高振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雲
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
被 告 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購買
品項欄所示之鋁板及日本板等貨品,並約定如開立發票,須
由被告負擔
營業稅,而前述商品含稅價金共計為新臺幣(下
同)13萬6,588 元,雙方另約定各月之買賣應於每月20日至
25日間結帳,並由原告就結帳總額開立發票後向被告請款,
被告於收受發票後,至遲應於次月10日前給付上個月貨款。
詎自原告出貨完畢並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
迄今,被告均未給
付
上開價金,屢經催討,而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之
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民事聲明
異
議狀以:本件
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糾葛,
非原告所片面指述之
情形等語,資為
抗辯。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單、
統一發票、
存證信函暨回執等資料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973 號卷【下稱司促卷】第9 頁至第
51頁),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向原告訂購鋁板及日本板等貨品,並應於原告
結帳並開立發票之次月10日前給付價金,
堪認兩造間已成立
買賣契約;而原告均已依約將貨品交付予被告,並開立發票
向被告請款,有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在卷
可稽(見司促卷第9
頁至第47頁),依上規定,被告自應依約按期給付價金,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萬6,588 元之買賣價金,當屬有據。被
告僅空言辯稱該債務尚有糾葛,卻未到庭辯論或提出任何證
明,實不可採。
五、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依買賣契約,本應分
別於各期貨款約定之繳款日向原告為給付,然被告未遵期給
付,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未給付之價金,另行
給付自各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遲延利息,然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即民國106 年9 月22日,見司促卷第71頁、第73頁)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當屬其處分權之行
使,本院也當尊重,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6 年9 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與上開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萬
6,588 元及自106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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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民國) │購買品項 │金額(新臺幣) │備註(司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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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2 月24日│5083鋁板 │6 萬8,046 元(含稅) │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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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 年3 月24日│5083鋁板 │ 6,295 元(含稅) │第43頁 │
├──┼───────┼──────┼───────────┼───────┤
│3 │106 年4 月25日│5083鋁板 │4 萬0,780 元(含稅) │第45頁 │
├──┼───────┼──────┼───────────┼───────┤
│4 │106 年5 月25日│5083鋁板 │1 萬5,798 元(含稅) │第45頁 │
│ │ │5083- 日本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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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 年6 月23日│5083鋁板 │ 5,130 元(含稅) │第46頁 │
│ │ │5083- 日本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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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 年7 月25日│5083鋁板 │ 539 元(含稅) │第4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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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3萬6,588 元(含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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