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88號
原 告 鼎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煥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仁豪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7,050 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
值1,639,100 元+代墊水電費用17,950元,餘屬附帶請求),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7,434元,扣除原告前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
16,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