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家斐
上列
上訴人與
被告維遠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99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