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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維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兆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 107 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 36條之1第3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99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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