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69號
原 告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玉光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呂理吉
唐宗弘
林信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係位
於臺北市○○區○○○路○○○ ○○○號11樓,此有被告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