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1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侯名行
被 告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及「事實及理由」欄六、「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78條」,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
條」。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