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651號
原 告 子晶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彭秀香
訴訟代理人 吳明昇
廖政偉
被 告 寶祥縣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鳳珠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婉婷律師
蔡頤奕律師
葉禮榕律師
姚子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玖拾
柒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聲明
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
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
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已由張
彭秀香變更為林鳳珠,
業據被告提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7
年12月20日桃市桃工字第1070079226號函(見本院卷㈡第32
頁),且經原告具狀聲明由林鳳珠承受本件訴訟(見本院卷
㈡第31頁),經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租坐落被告社區內之門牌號碼桃園市○○
區○○路○○○○○○ 號D 棟1 樓之2 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作
為辦公室使用。而於民國106 年5 月4 曰因系爭房屋所在D
棟大樓化糞池公共管線阻塞,導致糞水自系爭房屋馬桶大量
湧出長達一個上午的時間,因此淹積高達十公分之糞水,造
成牆壁、地板及傢俱、電器用品等財物嚴重損毀。
嗣訴外人
一信衛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一信公司)雖於當日即將系爭
房屋內馬通進行拆卸加以疏通管道而將積水排出,並請被告
社區清潔人員全力清潔,然仍惡臭四溢,致使原告於同年5
月8 日再委託訴外人潔塔清潔企業社清潔消毒才能繼續使用
,然原告員工因該事件無法繼續工作之時日,已嚴重影響原
告公司營運。因被告怠於維護及修繕系爭房屋所在D 棟大樓
之共用部分,導致公共糞管堵塞,造成系爭房屋屋內之馬桶
糞水逆流,被告應就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爰依
侵權行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160,498 元(明細如附表所示)等語。
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60,498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公司人員106 年5 月4 日上午通知被告,系爭房屋廁所
馬桶冒出污水,被告隨即聯絡一信公司派員處理,當日下午
即在系爭房屋廁所馬桶管線下挖出烏黑物質,經一信公司人
員當場即研判是社區D 棟住戶將不可溶解之濕紙巾類物品投
入馬桶,導致本件阻塞發生,當日下午解決阻塞問題後,被
告另派四名社區清潔人員至系爭房屋清潔。
㈡本件以被告疏於維護化糞池公共管線為理由,請求被告負
損
害賠償責任。然,被告定期維護化糞池,且本件管線阻塞,
依據一信公司人員判斷
乃該棟住戶將無法分解之濕紙巾物品
投入馬桶所致,
非被告疏於維護管線,而是他人之侵權行為
造成原告之損害。再查,原告主張被告維護公共管線不周,
然馬桶之管線匯流至公共管線,原告未舉證阻塞之處為公共
管線還是住戶個人管線,逕自請求損害賠償,顯屬無據。另
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次及金額表示意見如附表所示。
㈢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承租坐落被告社區內之系爭房屋作為辦公
室使用,系爭房屋於106 年5 月4 曰因所在D 棟大樓化糞池
管線阻塞,導致糞水自系爭房屋馬桶大量湧出至系爭房屋
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 至12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再主張:因被告怠於維護及修繕系爭房屋所在D 棟大樓
之共用部分,導致公共管線堵塞,造成系爭房屋屋內之馬桶
糞水逆流,被告應就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乙節,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專有部分、約
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
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⒉共有及
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6條第2 款亦分別定
有明文。
㈡經證人即事發當日至系爭房屋處理之一信公司之員工丁樹枝
到庭
具結證稱:「(106 年5 月4 日是否有到被告社區處理
清潔事情,情況為何?)我一個人去,到現場時馬桶阻塞,
我判斷應該是共同管線的匯集點阻塞導致大便溢出,我用鋼
條管線去溝阻塞的污穢物疏通。正常情形如果是住戶端廁所
阻塞,壓了兩次後馬桶糞便會溢出來,但是不會繼續再壓,
情形不會像今天提出的照片整間都是糞便。」、「(原告本
身私人管線是否有阻塞?)處理的時候要把原告衛浴的馬桶
拿掉,用鋼條伸進去,我沒有注意到原告本身管線是否阻塞
。當時用鋼條去勾阻塞物的時候,如果是客戶端阻塞,壓了
就不會再壓了,因為當時污水一直出來,判斷應該是共同管
線的匯集點有阻塞到,跟住戶端管線阻塞的情形不同。」等
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39頁反面)。足認系爭房屋屋內之馬
桶糞水逆流,係因所在D 棟大樓化糞池公共管線阻塞所致,
被告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段規定負維護共
用部分之責,又衡諸常情,系爭房屋牆壁、地板及傢俱、電
器用品因浸泡糞水而受損,與上述公共管線堵塞具相當
因果
關係,應屬常態事實,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應堪憑採,被告
即就此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㈢復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
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另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
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
適用
。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
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
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
償(見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㈣末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
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
心證定其數額,民
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尋繹此項規定之旨趣,
乃損害賠償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有客觀上不能證明
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時,如仍強令其舉證證明
損害數額,非
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故由法院審
酌一切情況,依所
得心證定其數額,以求公平。於此情形,
法院應本諸降低證明標準及裁量評價之交互作用,依循公平
原則,確定損害之數額,以利當事人實體權利之保護。經查
,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金額,業據其提出發票、購買明細、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客戶報價單等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3至
18頁),其中如附表所示項次1 至8 、12物品受損金額達1,
697 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
至原告其餘請求項次,其購置時間、價格均屬不明,惟
兩造
已同意由本院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當事人已證
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
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規定,由本院來
認定賠償金額(見本院卷㈡第52頁),是本院
衡酌系爭房屋
牆壁、地板及傢俱、電器用品等財物受損程度、修繕價格、
適當之折舊額、報價單內容等一切因素,及社會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合理推斷其財產內容,以確定相當之損害賠償數
額,認原告所受之損害數額以10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
求,
即屬無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101,697 元(1,697 元+10萬元=101,69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見本院卷㈠第246 頁)之
翌日即107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
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
聲請,酌定相當之
擔保
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附表:
┌─┬───────┬──┬─────┬─────┬─────────┐
│項│請求品名 │數量│ 單價 │ 總金額 │被告表示意見 │
│次│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手套 │4 │35元 │140元 │不爭執 │
├─┼───────┼──┼─────┼─────┼─────────┤
│2 │雨鞋 │4 │188元 │750元 │不爭執 │
├─┼───────┼──┼─────┼─────┼─────────┤
│3 │神奇清潔布 │2 │59元 │118元 │不爭執 │
├─┼───────┼──┼─────┼─────┼─────────┤
│4 │萬用擦拭抹布 │2 │39元 │78元 │不爭執 │
├─┼───────┼──┼─────┼─────┼─────────┤
│5 │香氛清潔袋 │2 │114元 │228元 │不爭執 │
├─┼───────┼──┼─────┼─────┼─────────┤
│6 │竹炭清潔袋 │2 │45元 │90元 │不爭執 │
├─┼───────┼──┼─────┼─────┼─────────┤
│7 │莊臣碧麗珠 │1 │149元 │149元 │不爭執 │
├─┼───────┼──┼─────┼─────┼─────────┤
│8 │明星花露水 │1 │119元 │119元 │不爭執 │
├─┼───────┼──┼─────┼─────┼─────────┤
│9 │口罩 │1 │30元 │30元 │無單據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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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喝水 │1 │20元 │20元 │不具必要性 │
├─┼───────┼──┼─────┼─────┼─────────┤
│11│健康飲料 │4 │25元 │100元 │不具必要性 │
├─┼───────┼──┼─────┼─────┼─────────┤
│12│神奇漂白水 │1 │25元 │25元 │不爭執 │
├─┼───────┼──┼─────┼─────┼─────────┤
│13│辦公室清潔消毒│2 │5,000元 │10,000 元 │社區已清潔完畢 │
│ │ │ │ │ │不具必要性 │
├─┼───────┼──┼─────┼─────┼─────────┤
│14│三層櫃 │1 │779元 │779 元 │無單據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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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A4玲瓏盒 │1 │310元 │310元 │無單據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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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壓條 │1 │500元 │500 元 │發票無法證明,且不│
│ │ │ │ │ │具必要性 │
├─┼───────┼──┼─────┼─────┼─────────┤
│17│壓條 │1 │405元 │405元 │發票無法證明,且不│
│ │ │ │ │ │具必要性 │
├─┼───────┼──┼─────┼─────┼─────────┤
│18│A3影印紙 │5 │160元 │800元 │未證明受有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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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傳輸線 │1 │79元 │79元 │未證明受有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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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筆電充電器 │1 │990元 │990元 │未證明受有損害 │
├─┼───────┼──┼─────┼─────┼─────────┤
│21│USB連接線 │1 │129元 │129元 │未證明受有損害 │
├─┼───────┼──┼─────┼─────┼─────────┤
│22│電腦維修 │1 │2,993元 │2,993元 │無法證明因本次事件│
│ │ │ │ │ │受有損害 │
├─┼───────┼──┼─────┼─────┼─────────┤
│23│電腦維修 │1 │2,814元 │2,814 元 │無法證明因本次事件│
│ │ │ │ │ │受有損害 │
├─┼───────┼──┼─────┼─────┼─────────┤
│24│USB │2 │26元 │52元 │未證明受有損害 │
├─┼───────┼──┼─────┼─────┼─────────┤
│25│主機 │1 │37,800元 │37,800元 │無法證明因本次事件│
│ │ │ │ │ │受有損害,且須折舊│
├─┼───────┼──┼─────┼─────┼─────────┤
│26│移動式主機平台│2 │400元 │800 元 │未證明受有損害 │
├─┼───────┼──┼─────┼─────┼─────────┤
│27│矽力康 │600 │167元 │100,200元 │未證明受有損害 │
├─┴───────┼──┴─────┴─────┴─────────┤
│ 合 計 │ 160,4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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