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680號
原 告 力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玉滿
訴訟代理人 施宜廷
孫耀宗
被 告 明洲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購
買品項欄」所示之北寄貝、活毛蟹及麵包蟹等產品,該等產
品之含稅價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5萬5,562 元,雙方約
定之付款方式為:⑴、原告就各月之買賣,至遲應於次月10
日前製作明細予被告;⑵、被告收受前開明細後,至遲應於
次月月底前繳付貨款。然原告就附表所示之產品均已出貨完
畢,原告並已依約開立貨款明細予被告
迄今,被告均未給付
上開買賣價金,屢經催討,而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民事聲明
異
議狀以:本件請求之依據及數額尚有疑義,逕依原告片面指
述,發予
支付命令,殊屬不妥等語,資為
抗辯。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催款訊息
截圖、買賣價金統計表及出貨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107 年
度司促字第831 號卷【下稱司促卷】第4 頁至第26頁),依
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於106 年11月至12月,既曾向原告訂購北寄貝
、活毛蟹及麵包蟹等產品,並曾與原告約定被告願於收受原
告之開立貨款明細後,於該月之月底前給付買賣價金,
堪認
兩造已成立
買賣契約;而原告均已依約將貨品交付予被告,
有出貨單在卷
可稽(見司促卷第6 頁至第26頁),依兩造之
約定,被告至遲應於106 年12月31日前給付106 年11月出貨
之貨品買賣價金、於107 年1 月31日前給付106 年12月出貨
之貨品買賣價金,然被告迄今均未為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25萬5,562 元之買賣價金,當屬有據。又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之依據及數額
尚有疑義等語,卻未陳述具體具疑義之處為何,也未到庭辯
論,更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
難認被告之空言抗辯有理
。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萬
5,56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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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民國) │購買品項│ 金額(新臺幣) │備註(司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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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11月3 日│ 北寄貝 │ 6,759 元(含稅)│第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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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 年11月4 日│ 北寄貝 │ 1,539 元(含稅)│第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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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 年11月8 日│ 北寄貝 │ 5,812 元(含稅)│第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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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 年11月9 日│ 活毛蟹 │3 萬4,686 元(含稅)│第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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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 年11月15日│ 北寄貝 │ 3,064 元(含稅)│第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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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 年11月17日│ 活毛蟹 │1 萬7,447 元(含稅)│第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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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6 年11月17日│ 活毛蟹 │1 萬7,707 元(含稅)│第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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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 年11月18日│ 麵包蟹 │ 6,607 元(含稅)│第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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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 年11月21日│ 活毛蟹 │1 萬7,317 元(含稅)│第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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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6 年11月22日│ 北寄貝 │ 1,067 元(含稅)│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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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6 年11月24日│ 麵包蟹 │ 8,622 元(含稅)│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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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6 年11月25日│ 北寄貝 │ 3,599 元(含稅)│第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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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6 年11月27日│ 麵包蟹 │ 8,249 元(含稅)│第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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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6 年11月27日│ 麵包蟹 │ 3,763 元(含稅)│第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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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6 年11月28日│ 活毛蟹 │3 萬3,852 元(含稅)│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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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6 年11月30日│ 北寄貝 │ 3,219 元(含稅)│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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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6 年12月5 日│ 活毛蟹 │3 萬4,951 元(含稅)│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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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6 年12月11日│ 北寄貝 │ 2,338 元(含稅)│第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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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6 年12月13日│ 活毛蟹 │3 萬4,346 元(含稅)│第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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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6 年12月17日│ 麵包蟹 │ 8,207 元(含稅)│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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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6 年12月21日│ 麵包蟹 │ 2,411 元(含稅)│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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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5萬5,562 元(含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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