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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為「乾瑭有限 公司」,但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至今尚 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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