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乾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正本及
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為「乾瑭有限
公司」,但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堪認原告起訴程式至今尚
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
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