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玉珍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展億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
反訴均提起上訴,而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1萬4,7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另反訴
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1,730 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合計1萬6,860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