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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展億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 反訴均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1萬4,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另反訴 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1,730 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合計1萬6,86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