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849號
原 告 道達建材行即程欣瑜
林徐明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魏佳佑
兼
訴訟代理人 邱美鸞
魏尚晨
被 告 魏正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陳奕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魏興達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道達
建材行即程欣瑜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原告林徐明
柒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均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道達建材行即程欣瑜負擔百分之十二、原告林徐
明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魏興達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
佰捌拾伍元、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道達建材行即程
欣瑜、原告林徐明
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道達建材行即程欣瑜(下稱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訴外
人魏興達為工程承包商,其為施作向他人
承攬之工程,長期向
原告道達建材行購入建材及委其協助清運廢棄物。原告道達建
材行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至106 年6 月10日間,陸續依魏
興達之
指示交付貨品並完成清運(即附表一內容欄所示之「廢
棄物」、「廢磚」、「貨車搬運」、「山貓搬運」、「山貓出
車」),然魏興達尚有貨款及
報酬共新臺幣(下同)268,415
元至今未付。
㈡原告林徐明主張:原告林徐明以販售鐵材為業,魏興達為施作
其所承包位於桃園市○鎮區○○路之門戶整修工程,而於106
年4 月間請原告林徐明提供材料並安裝2 扇鐵捲門於上址,
惟
魏興達於原告林徐明依約完工後,
迄今
猶欠報酬182,000 元未
償。
㈢
詎料魏興達於106 年9 月28日因病驟逝,被告均為魏興達之繼
承人且未
拋棄繼承。為此,原告道達建材行
爰依買賣、承攬及
繼承之
法律關係、原告林徐明則依承攬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提
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興達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道達建材行268,415 元,及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⒉被
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興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林徐
明18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對魏興達生前如何承包與施作工程概無所
知,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上情均未曾聽聞,應由原告先為舉
證等語,資為
抗辯,並均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
之證明,被告如抗辯原告主張為不實,並據為反對之主張者,
則被告就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倘被告於抗辯事實
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抗辯事實之
非
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
裁判。
㈡原告道達建材行是否就如附表一內容欄所示之建材、搬運工作
分別與魏興達成立買賣、
承攬契約:
⒈附表一編號3、8及12所示部分:
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其曾因魏興達訂購建材而運貨至「龍情花
生糖」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下稱頭寮分店)
及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下稱大昌路分店)之店面
等語。
⑴
經查,證人温存傑到庭證述
略以:我是龍情花生糖總公司負責
人的兒子,有處理分店事宜,曾為填植草磚的縫而請魏興達訂
購砂子至頭寮分店,另在106 年間曾將大昌路分店店面整修工
程交由魏興達施作,魏興達施工所需材料中,水泥、磚頭及石
頭等是向原告道達建材行購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7頁正、反
面),
核與證人即原告道達建材行聘僱之司機江簡達之證詞悉
無不合(見本院卷㈠第94頁),復與原告道達建材行提出之對
帳明細表即如附表一編號3 、8 及12所示
所載之運送地點、訂
購或定作內容,均屬相符,
堪信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魏興達確
曾訂購
上開建材及委其以貨車將廢棄物運離等語,確非全然無
稽。
⑵再查,魏興達已自行開立請款單向經營「龍情花生糖」之龍情
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龍情公司)請領報酬1,183,292 元,
嗣經
訴外人即龍情公司負責人温光士匯款1,183,000 元至魏興達之
大溪農會帳戶等節,有龍情公司工程請款單、聯邦銀行客戶收
執聯足考(見本院卷㈠第105 至106 頁),且為被告所明陳(
見本院卷㈡第15頁),應信為實;又細繹上開請款單所載之工
程項目,可見其於編號13「建材行貨款」列載金額為163,295
元,另在編號18「頭寮工作砂1 米」則記明金額為1,600 元,
而
上揭「建材行貨款」為魏興達用於大昌路分店工程,「頭寮
工作砂」之費用則係龍情公司前曾請魏興達代為訂購砂而支付
等情,亦經温存傑
結證明確(見本院卷㈠第98頁反面),與原
告道達建材行於應收對帳明細繕印大昌路分店之貨款及報酬金
額為153,295 元(如附表一編號8 、12所示,計算式:20,745
元+132,550 元=153,295 元)、頭寮分店砂1 米貨款為1,60
0 元(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相互
勾稽,可見其數額幾無落差
,
益徵原告道達建材行稱魏興達曾向其購買如附表一編號3 、
8 及12所示之建材、及委請其以如附表一編號8 、12所示之車
輛載運廢棄物,方會以此為成本向定作人龍情公司請款等語,
應值採取,被告泛以温存傑及江簡達之證詞均無從證明上情等
語為辯,尚乏所據。
⑶被告雖又稱魏興達自106 年7 月間便因罹癌長期住院,無法再
為建材訂購事宜,温存傑
乃以自己名義向原告道達建材行採買
大昌路分店所需之建材,與魏興達
無涉等語為辯。惟魏興達向
來均以電話方式訂購建材,於其住院後因無法前往工地現場,
故改由大昌路分店之負責人即温存傑協助魏興達與廠商聯絡及
確認配送此情,業經證人江簡達、温存傑證述在卷(見本院卷
㈠第94頁、第97頁反面);復酌以魏興達已自行依其積欠道達
建材行之款項計算各項支出後向龍情公司請款此情,業經認定
如前,倘非其已以個人名義或授權他人向原告道達建材行締約
,衡理當無再執此為成本向龍情公司請領報酬之理;況被告不
曾探問魏興達施工事宜一情,亦
迭為被告所明陳,則其僅泛以
照顧患病之魏興達時,未曾聽聞魏興達與原告道達建材行或温
存傑等人聯絡建材問題為由,辯謂魏興達非上開買賣、承攬契
約之當事人等語,尚嫌無憑。
⑷被告固再辯謂原告道達建材行未能提出相應有魏興達簽名之報
價單或簽收單,顯不能證明魏興達有與原告道達建材行達成上
述
合意,亦不能認定原告道達建材行確有依約給付等語。然查
,魏興達自98年12月26日起至106 年2 月9 日止,皆約以1 至
2 個月為間隔,使用現金或支票給付原告道達建材行數千至數
十萬元不等之金額乙節,有原告道達建材行出具之客戶收款紀
錄報表為佐(見本院卷㈠第6 至7 頁);又其上以支票付款、
銀行帳號登載為「000000000 」之29筆,除其中2 筆查無票號
外,其餘27筆均為桃園市大溪區農會戶名為「魏興達」之甲存
帳戶所有,並皆已兌付等情,亦有大溪區農會桃溪農信字109
年7 月2 日第0000000000號函
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1至32頁)
,與
前揭原告道達建材行自行製作並於106 年11月21日起訴時
即提出之客戶收款紀錄報表兩相比對,其支票到
期日、支票金
額等細項,悉無不符之處;再輔以魏興達生前慣用之帳戶即為
上開農會帳戶乙節,復為被告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14頁反面
),益見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前揭報表並非臨訟杜撰,且確為
其與魏興達之帳款收受紀錄等語,實有其理,原告道達建材行
進而稱其與魏興達於建材買賣及廢棄物載運方面,至少有近10
年之合作關係等語,當非子虛,則魏興達本於長期配合之信任
,故近年均未再特意事先與原告道達建材行簽訂書面契約或事
後另立簽收單據,而僅概括指定項目及數量,亦符常情;此與
江簡達結證後所陳:魏興達從事土木工程,向原告道達建材行
購買建材已10年以上,魏興達訂購建材時,都
是以電話告知其
所需建材及應配達之工地,價錢不會特別事先討論,因魏興達
自己亦知悉各類建材之價格;且魏興達是老客戶,故送貨到工
地時,魏興達亦不會一一清點及簽收;原告道達建材行皆約1
至3 個月向魏興達請款1 次,魏興達對於原告道達建材行開立
之帳單從未對金額或數量表示意見,即會如數以現金或支票付
款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3至95頁反面),亦盡為一致,再徵原
告道達建材行稱其與魏興達間,就交貨及付款之細節習慣上均
僅為概括約定,且不以書面為證等語,要為有憑;至被告雖另
以魏興達受領原告道達建材行建材之簽收單為據(見本院卷㈠
第135 至138 頁),辯稱魏興達收貨後確有以字據簽領等語。
惟細觀上開被告所尋得之簽收單,可見其開立時間均乃於100
年5 月至101 年6 月間,與本件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之時點相
隔已近5 年,則其等於合作良久後是否仍將維持原有開據習慣
,已有疑問;況被告遍尋魏興達之遺物,仍未能覓得距今較近
、保存較易之106 年間之相關單據,僅見時隔較遠、依理較易
佚失之上開簽收單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反顯原告道達建材
行稱其早期曾會簽立契據交付魏興達,嗣因雙方熟稔而不再拘
於制式等語,與事證均無扞格,當堪可信;而魏興達因承包龍
情公司之工程而與原告道達建材行以如附表一編號3 、8 及12
內容欄所示項目成立買賣、承攬契約此節,復如上述,則被告
徒以原告道達建材行未能提出書面證據為由,逕全面否認二者
間有上揭契約存在,委難採取。
⒉附表一編號5、10、11及13所示部分:
原告道達建材行另主張魏興達因承攬證人袁國勝定作之工程,
而請原告道達建材行提供建材送至桃園市○鎮區○○路○○○ 巷
○○弄○○號旁(下稱環南路工地)等語。
⑴經查,袁國勝前為興建住宅,而將環南路工地之工程交由魏興
達施作等情,業經袁國勝到庭證述歷歷(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
),並有其出具之興建住宅工程合約書、付款簽收簿
可參(見
本院卷㈠第160 至162 頁、第125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㈡第6 頁),
堪信為真實;而魏興達於施工時所需用
之建材,均係向原告道達建材行採買等情,亦經證人袁國勝證
以:我曾於魏興達施工過程中見過原告道達建材行的江簡達送
水泥、沙過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正、反面),核
與江簡達
具結後所證:魏興達向原告道達建材行叫貨多年,一
般會買水泥、砂、紅磚、磁磚黏著劑,及請原告道達建材行以
貨車搬運物料並清除廢磚等,魏興達在環南路一帶從事房屋興
建工程時,也有訂建材請我送過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3頁、
第94頁反面),皆無二致,堪信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其曾應魏
興達之約而送交建材至環南路工地併處理工程廢棄物等語,確
有其據;而其等之合作均不以書面證之乙節,復已論明如上,
則原告道達建材行以其開立之應收對帳明細表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及報酬,即非全然無憑。
⑵惟原告道達建材行於如附表一編號11④所示即日期為106 年5
月31日與編號13所示即日期為106 年6 月4 日、106 年6 月9
日及106 年6 月10日配送建材至環南路工地時,曾分別開立簽
收單由袁國勝等人簽收等情,有貨物品名及日期均與前開應收
對帳明細表所載相符之簽收單為佐(見本院卷㈠第107 頁正、
反面);而原告道達建材行特意另立簽收單之原因,有江簡達
之證詞:我在106 年5 月31日、106 年6 月4 日、106 年6 月
9 日及106 年6 月10日為原告道達建材行送貨到環南路工地時
,因為魏興達已經住院,不接電話,袁國勝便打電話請我送貨
過去,因他也無法聯絡魏興達,但房屋興建有
期間限制;由於
不是魏興達親自叫貨,所以我另外開立單據請在場人簽收,目
的是等魏興達康復後向他證明我有送貨等語
足稽(見本院卷㈠
第95頁、第96頁),與袁國勝證稱:原告道達建材行後期有幾
次送建材至環南路工地,是因為現場工人反應沒有貨,我就照
師傅說的數量自己打電話請原告道達建材行送來,再由我、我
太太、現場鋪花崗石的師傅簽收,我訂購時並沒有跟魏興達說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反面、第101 頁反面),盡無不符
,堪見於上開4 日原告道達建材行所配達之貨物,
尚非魏興達
本人所購買,且因魏興達
斯時已陷於失聯,故係袁國勝自主決
定購買
與否,並自行與原告道達建材行洽購,準此,魏興達就
上開貨物並非
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可認定,原告道達建材行
認魏興達就此亦同負給付貨款責任等語,難足採信。
⑶原告道達建材行固另以袁國勝為魏興達之履行
輔助人為由,主
張契約仍成立於魏興達與原告道達建材行間等語。惟按所謂「
履行輔助人」者,係基於
債務人之意思,事實上輔助債務人「
履行債務」之人,而屬債務決定後,在「債之履行」層次上,
定契約當事人本人可否歸責時之法律上定位,此觀
民法第224
條之規定,即為至明;是涉及「債之決定」之情形,因債務尚
未發生,則輔助債務履行之人,顯亦無由存在。查本件原告道
達建材行所主張者,既係袁國勝向原告道達建材行訂購建材後
,應由魏興達負給付
對價之責任,
洵已涉及對原告道達建材行
之債務是否發生之範疇,承上所論,袁國勝當無從以履行輔助
人之身分輔助魏興達履行尚未存在之債務,則原告道達建材行
以此為其法律上主張,
顯有誤解;又袁國勝於訂購上述簽收單
所載之建材時,係為確保自己工程之進行而為,且亦未取得魏
興達授權等情,業經袁國勝證述如前,則袁國勝是否有代理魏
興達與原告道達建材行締約之意,殊非無疑,遑論袁國勝甚無
從取得已失聯之魏興達之授權。基上,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被
告就如附表一編號5 、10及11①至③所示之貨款及報酬有付款
義務等語,固有其憑,然逾此部分,仍非足取。
⒊附表一編號1、2、4、6、7及9所示部分:
至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魏興達於施作水電行倉庫、竹嵩厝、龍
溪花園、平鎮承德公園等工程時,亦曾向其訂購建材等語。經
查,原告道達建材行曾由江簡達配送魏興達訂購之建材至如附
表一編號1 、2 、4 、6 、7 及9 所示之地點等情,固經江簡
達當庭證陳在卷(見本院卷㈠第93頁反面),惟就魏興達是否
有承包上開工程、其具體地點為何、定作人為何人等節,均未
經江簡達再為說明,則能否以受僱於原告道達建材行之江簡達
泛言所述,逕認魏興達確曾積欠前開貨款及報酬,尚滋疑義;
而原告道達建材行除江簡達之證詞外,已無客觀事證可資提出
,亦無其他證據得
聲請調查等節,同為原告道達建材行當庭所
明承(見本院卷㈡第35頁反面),自難單執原告道達建材行自
行製作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與其員工江簡達概括不明之證詞,
即認其主張為真,基此,原告道達建材行既未能證明其就此部
分貨物及工作之供給與魏興達有契約存在,
揆諸首揭說明,即
不能遽令被告就此亦承擔給付貨款及報酬之責任。
㈢原告林徐明是否就環南路工地之鐵捲門施作與魏興達成立承攬
契約:
⒈原告林徐明主張魏興達承包袁國勝位於環南路工地之住宅新建
工程後,將該建物之大門及車庫之鐵捲門(下合稱
系爭鐵捲門
)裝設工程再轉包予原告林徐明施作,原告林徐明並已依約竣
工等語,
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完工前後照片及銷貨單為證(見
本院卷㈠第11至12頁、第75頁),與袁國勝結稱:環南路工地
工程是我以總價統包給魏興達施作,其中大門與車庫之鐵捲門
部分魏興達又另發包由原告林徐明裝設,且已完工;我並沒有
給付原告林徐明款項等語,
暨其提出之興建住宅工程合約書、
上興工程行估價單、3S科技捲門型錄及系爭鐵捲門完工照片等
件互核以觀(見本院卷㈠第101 頁正、反面、第160 至180 頁
),悉無不符,足認原告林徐明稱其係向魏興達承攬系爭鐵卷
門之施作等語,洵為可信。
⒉被告固以上開由訴外人添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添達公司
)開立之銷貨單為臨訟偽造等語為辯。
惟查,該銷貨單所載如
附表二所示之「鋁合金745 型單面」、「TC747 ST邊柱」、
「快速捲門L 型支架」、「ST快速捲門封板」及「3S快速馬達
+ 電控」等貨品為添達公司於106 年5 月18日出售予名稱為「
永久鐵工廠」之客戶時所印製等節,經添達公司函覆
無訛(見
本院卷㈠第75頁、第259 頁);而「永久鐵工廠」則係原告林
徐明對外營業時所用之名稱乙情,亦經其提出印有「永久鐵工
廠負責人:林徐明」之印章照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50 頁正
、反面);核其購買人、購入之材料及購入之時間與原告林徐
明主張其承作系爭鐵捲門工程之時期及內容,均無顯然矛盾,
堪信原告林徐明主張其以上開材料為魏興達採買並安裝鐵捲門
等語,可信為真;至原告林徐明起訴時稱其係於106 年4 月施
作此工程,其意乃指於斯時向魏興達約定承攬,銷貨單所載之
106 年5 月18日,則為原告林徐明訂購之日,其於取得貨材後
便即施工完畢等節,亦經原告林徐明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㈠第
141 頁反面),與常情亦無悖離之處,則被告徒以上開銷貨單
所載之銷貨日期晚於原告林徐明起訴時主張之施工時間為由,
否認其文書之真正等語,未見其據。
⒊被告雖另以由魏興達書立後交予袁國勝之估價單為據(見本院
卷㈠第163 至165 頁),抗辯魏興達向袁國勝承攬環南路工地
工程時,並未約定應施作2 扇鐵捲門,故系爭鐵捲門並非袁國
勝與魏興達約定之施作範圍等語。經查,袁國勝於其陳報上開
估價單時,併陳明其中第6 項「門窗部分工程」第1 款「大門
二次施工安裝」中之「一層白鐵電動捲門」及「一層強化玻璃
2 片玻璃四邊作白鐵框」即為魏興達轉包予原告林徐明之系爭
鐵捲門等情,有袁國勝以星號加註之估價單
可佐(見本院卷㈠
第165 頁),足見原告林徐明施作之內容即鋁合金鐵捲門2 扇
與前開魏興達約定應施作之白鐵鐵捲門及加白鐵框之強化玻璃
門各1 扇,確非相同;惟該估價單係魏興達於104 年12月間與
袁國勝簽立契約書時所開立,
嗣後因魏興達建議改用「3S快速
鐵捲門」並提供產品型錄供袁國勝挑選,2 人遂就該部分重新
議定等情,亦經袁國勝函覆明實(見本院卷㈠第159 頁),核
與建物建造過程中,因定作人與
承攬人隨工程實際進行情形而
就細項另為討論及修正之施工常態,並無齟齬,則最終工作成
果與最初締約時預訂之項目存有差異,亦所在多有,堪信原告
林徐明稱以其係依魏興達轉包之內容,而於環南路工地裝設系
爭鐵捲門等語,確有可能;況袁國勝僅概將全部工程以總包價
格交由魏興達施作,並未因系爭鐵捲門施工完畢而給付原告林
徐明任何款項此情,復經袁國勝指證歷歷(見本院卷㈠第101
頁),則被告空執系爭鐵捲門與魏興達所寫之估價單略有殊異
之情,進而指摘系爭鐵捲門係袁國勝自行另請原告林徐明安裝
等語,誠無足取。
㈣魏興達積欠原告之金額:
⒈原告道達建材行部分:
⑴原告道達建材行與魏興達就如附表一編號3 、5 、8 、10、11
①至③及12所示之建材買賣或廢棄物清運契約等情,已如上論
;又魏興達因與原告道達建材行有長期配合之信任關係,故向
來均未請魏興達另簽發證明已收受建材之相關單據,且皆由原
告道達建材行事後報價,魏興達再依數付款此節,亦經說明如
上;再參以魏興達為長年從事土木工程之自營業者
一節,為
兩
造所未爭,可信以其專業應有能力辨別工程所需物料與運費價
格與市價是否有不合理之偏離;而魏興達就原告道達建材行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3 、8 及12所示之費用,均無二詞即逕以其開
立之總價向龍情公司請領承攬報酬乙節,復經認定如上,堪見
魏興達就原告道達建材行
臚列之清運報酬,與水泥、砂、黏著
劑等建材之單價,咸無
異議,益徵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其以相
同單價請求之其他部分,亦為與魏興達合意由原告道達建材行
事後報價即可等語,應非虛妄;復衡諸由原告道達建材行所列
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金額,經本院函詢永隆建材有限公司之結
果,經其函覆以:除廢棄物清運、尺二磚、黏著劑、填縫劑及
一分石等部分項目外,其餘列載之建材單價與該公司106 年度
之價格差距均未超過10%等語,有永隆建材有限公司108 年8
月13日、108 年9 月19日之函文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36 至23
8 頁、第247 至250 頁),在在顯示原告道達建材行於應收帳
款明細表所請求之價額並無顯然過高之處;另魏興達於施作頭
寮分店、大昌路分店與環南路工地之工程時,原告道達建材行
為水泥、磚頭及石料等建材之供貨者,並多次運貨至上開工地
此情,亦經温存傑、袁國勝證述
綦詳(見本院卷㈠第97頁反面
至第98頁、第99頁、第100 頁),則原告道達建材行主張其已
依約交付建材及完成載運工作,魏興達因之即負有給付對價之
義務等語,確值憑信。
⑵再酌諸原告道達建材行與魏興達先前合作時,請款均無固定間
隔,偶僅相隔1 月、偶則長達半年,且請款方式為由江簡達交
付對帳單予魏興達,魏興達則將於2 至3 日後親自持款至原告
道達建材行店面結清款項此情,經江簡達結證在卷(見本院卷
㈠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反面),並有原告道達建材行之客戶收
款紀錄報表
可考(見本院卷㈠第6 頁);然魏興達因自105 年
11月起經診斷罹癌,其後時有短期住院情形,體力已不堪奔波
往來,嗣於106 年7 月間則開始長期住院,而無力處理工程事
宜乙情,復為被告所明承(見本院卷㈡第6 頁),則江簡達證
陳:我之前有持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向魏興達分別
請款2 次,魏興達均允諾付款,但數日後魏興達便住院,無從
前來付款,且因其家人即被告阻擋亦無法再向魏興達催還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96頁反面),尚堪信取;是綜合上情,應信原
告道達建材行主張魏興達猶欠如附表一編號3 、5 、8 、10、
11①至③及12所示之貨款及報酬共221,585 元(計算式:1,60
0 元+6,000 元+20,745元+43,490元+【6,600 元+2,000
元+3,000 元+5,600 元】+132,550 元=221,585 元),即
非無據。
⒉原告林徐明部分:
⑴按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
慣給付,民法第491 條定有明文。
⑵原告林徐明主張魏興達以182,000 元為報酬,委請其提供材料
施作系爭鐵捲門安裝工程等語。經查,原告林徐明與魏興達就
系爭鐵捲門之裝設成立承攬契約,原告林徐明並已依約完工等
節,固如上述,然原告林徐明所提出之鐵捲門報價單所載:大
門捲門1 式91,000元、車庫捲門1 式91,000元等字句,均為原
告林徐明自行繕寫,未經魏興達簽名表明同意此情,亦為原告
林徐明所是認(見本院卷㈡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則其主張
魏興達確已事先約定以其上所載總額即182,000 元作為其應付
之報酬,尚有可議;原告林徐明固稱其因與魏興達已合作近3
年,故承攬時僅提出報價單供魏興達審視,而認無請其簽認之
必要等語。惟衡以原告林徐明本件所承作者乃住宅鐵捲門之安
裝,其報酬將因個案指定使用之材料,與現場施作之難易而有
別,與上述原告道達建材行所供給、項目固定且市價可預測之
建材與清運服務,性質尚非同一,則魏興達就系爭鐵捲門材料
與工資所需數額,是否仍將概由原告林徐明自行開價、未再以
其他方式確認雙方之合意,委非無疑;而原告林徐明已無其他
證據
可證其等係以182,000 元為約定之報酬,亦為其所不爭,
自不能逕認魏興達已同意以上揭款項作為應付之數額,再令被
告負償付之責任。
⑶然環南路工地工程為魏興達為獲工程款而向袁國勝承攬之工作
,為兩造所不爭,則其再將系爭鐵捲門轉包由原告林徐明施作
,當可認魏興達與原告林徐明就魏興達應付報酬一情均為明知
,而原告林徐明業已將系爭鐵捲門裝設完竣,且因完工時魏興
達已入院而未能領得給付等情,亦有袁國勝之證詞可佐(見本
院卷㈠第101 頁、第102 頁),縱其未能提出經魏興達簽認之
估價單以證明其等有具體報酬數額之約定、亦無價目表以證應
付之數,承前說明,其自仍得請求魏興達按習慣給付合理之報
酬。
⑷原告林徐明雖以其向添達公司購買系爭鐵捲門之銷貨單及添達
公司函覆之單價額(見本院卷㈠第75頁、第259 至260 頁),
主張其共買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材料以施作系爭鐵捲門工程,而
已支出材料費用115,650 元,加計安裝工資後,原告林徐明請
求182,000 元之報酬,應屬合理等語。經查,依添達公司出具
之報價單核算原告林徐明購入系爭鐵捲門材料之結果,固可認
其因此所給付之材料費用計有108,750 元(計算式:34,551元
+32,128元+9,108 元+1,000 元+7,235 元+6,728 元+18
,000元=108,750 元);惟經原告林徐明自行向其他工程行詢
價之結果,含工帶料施作相同型號之鐵捲門2 扇之費用分別為
73,600元及75,700元等情,有萬佳興企業社報價單、精峰企業
社報價單
足證(見本院卷㈠第279 頁正、反面),而原告林徐
明已無法證明其請求之總額182,000 元與習慣之合理報酬相符
等情,亦為其當庭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36頁),本院審酌上
開工程行所陳報之金額相近,應較為可採,爰以其平均數核算
系爭鐵捲門施作之合理報酬為74,650元(計算式:【73,600元
+75,700元】÷2 =74,650元)。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
⒈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
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
責任,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第115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魏興達於106 年9 月28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均未
辦理拋棄繼承等情,有
戶籍謄本、本院
家事法庭函、
繼承系統
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9至20頁、第22頁、第27頁),且
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正;而魏興達各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
還,復經認定如上,則原告主張被告應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
,就上開魏興達積欠原告道達建材行之221,585 元,與未付原
告林徐明之74,650元,負連帶清償之責,自為可取。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貨款、報酬
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
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
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4 月
4 日起(均於107 年4 月3 日送達,見本院卷㈠第29至32頁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從而,原告道達建材行依買賣、承攬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原
告林徐明依承攬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
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
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一:(原告道達建材行提出之客戶應收帳對帳明細表,本院
卷㈠第69至74頁)
┌─────┬────────┬───────┬────────────┬───────┬───────┬─────────┐
│編號 │日期(民國) │地點 │內容 │金額(新臺幣)│總額(新臺幣)│卷內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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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1月26日 │水電行倉庫 │廢棄物1台 │2,000 元 │2,000 元 │本院卷㈠第70頁上方│
├─────┼────────┼───────┼────────────┼───────┼───────┼─────────┤
│ 2 │ │ │尺二磚30*30共11片 │440元 │2,440元 │ │
│ │106 年2 月16 日 │竹蒿厝 ├────────────┼───────┤ │本院卷㈠第70頁下方│
│ │ │ │廢棄物1台 │2,000元 │ │ │
├─────┼────────┼───────┼────────────┼───────┼───────┼─────────┤
│ 3 │106 年2 月17 日 │頭寮龍情花生糖│細砂1米 │1,600元 │1,600元 │本院卷㈠第70頁反面│
│ │ │ │ │ │ │上方 │
├─────┼────────┼───────┼────────────┼───────┼───────┼─────────┤
│ │ │龍溪花園 │台灣水泥50kg1包 │165元 │765元 │本院卷㈠第70頁反面│
│ 4 │106 年3 月16日 │ ├────────────┼───────┤ │下方 │
│ │ │ │紅磚200個 │600元 │ │ │
├─────┼────────┼───────┼────────────┼───────┼───────┼─────────┤
│ 5 │106 年3 月18 日 │中壢環南路 │廢磚2台 │6,000元 │6,000元 │本院卷㈠第71頁上方│
├──┬──┼────────┼───────┼────────────┼───────┼───────┼─────────┤
│ │ ① │106 年3 月22日 │平鎮承德公園 │山貓搬運 │2,000元 │2,750元 │本院卷㈠第71頁下方│
│ 6 ├──┼────────┤ ├────────────┼───────┤ │ │
│ │ ② │106年3月28日 │ │固璧寶本色黏著劑25kg3 包│750元 │ │ │
├──┴──┼────────┼───────┼────────────┼───────┼───────┼─────────┤
│ 7 │106 年3 月24 日 │自用 │台灣水泥50kg2包 │330元 │330元 │本院卷㈠第71頁反面│
│ │ │ │ │ │ │上方 │
├──┬──┼────────┼───────┼────────────┼───────┼───────┼─────────┤
│ 8 │ ① │106 年4 月14日 │龍潭大昌路二段│廢磚1台 │2,500元 │20,745元 │本院卷㈠第71頁反面│
│ ├──┼────────┤210 號 ├────────────┼───────┤ │下方 │
│ │ ② │106年4月15日 │ │廢磚3台 │7,500元 │ │ │
│ ├──┼────────┤ ├────────────┼───────┤ │ │
│ │ │ │ │台灣水泥50kg20包 │3,300元 │ │ │
│ │ ③ │106年4月17日 │ ├────────────┼───────┤ │ │
│ │ │ │ │廢磚1台 │2,500元 │ │ │
│ ├──┼────────┤ ├────────────┼───────┤ │ │
│ │ │ │ │砂3米 │4,200元 │ │ │
│ │ ④ │106年4月18日 │ ├────────────┼───────┤ │ │
│ │ │ │ │固璧寶本色黏著劑25kg1包 │250元 │ │ │
│ ├──┼────────┤ ├────────────┼───────┤ │ │
│ │ ⑤ │106年4月20日 │ │台灣水泥50kg3包 │495元 │ │ │
├──┴──┼────────┼───────┼────────────┼───────┼───────┼─────────┤
│ 9 │106 年4 月29 日 │平鎮承德公園 │砂0.5米 │800元 │1,295元 │本院卷㈠第72頁 │
│ │ │ ├────────────┼───────┤ │ │
│ │ │ │台灣水泥50kg3包 │495元 │ │ │
├──┬──┼────────┼───────┼────────────┼───────┼───────┼─────────┤
│ │ ① │106 年4 月3 日 │中壢環南路186 │廢磚1台 │3,000元 │43,490元 │本院卷㈠第72頁反面│
│ │ │ │巷23弄26號旁 │ │ │ │ │
│ ├──┼────────┤ ├────────────┼───────┤ │ │
│ │ │ │ │砂3米 │4,200元 │ │ │
│ │ │ │ ├────────────┼───────┤ │ │
│ │ ② │106 年4 月10日 │ │太空袋90*90*95共3個 │600元 │ │ │
│ │ │ │ ├────────────┼───────┤ │ │
│ │ │ │ │台灣水泥50kg40包 │6,600元 │ │ │
│ ├──┼────────┤ ├────────────┼───────┤ │ │
│ │ │ │ │砂 │4,200元 │ │ │
│ │ │ │ ├────────────┼───────┤ │ │
│ │ ③ │106 年4 月18日 │ │台灣水泥50kg30包 │4,950元 │ │ │
│ │ │ │ ├────────────┼───────┤ │ │
│ │ │ │ │紅磚1,000個 │3,000元 │ │ │
│ ├──┼────────┤ ├────────────┼───────┤ │ │
│ │ ④ │106 年4 月24日 │ │一分石0.75米 │300元 │ │ │
│ ├──┼────────┤ ├────────────┼───────┤ │ │
│ │ │ │ │砂3米 │4,200元 │ │ │
│ │ │ │ ├────────────┼───────┤ │ │
│ │ ⑤ │106 年4 月25日 │ │楣樑150公分3支 │600元 │ │ │
│ │ │ │ ├────────────┼───────┤ │ │
│ │ │ │ │楣樑120公分2支 │340元 │ │ │
│ ├──┼────────┤ ├────────────┼───────┤ │ │
│ │ │ │ │固璧寶本色黏著劑25kg30包│7,500元 │ │ │
│ │ ⑥ │106 年4 月28日 │ ├────────────┼───────┤ │ │
│ │ │ │ │固璧寶本色磁磚填縫劑 │4,000元 │ │ │
│ │ │ │ │25kg20 包 │ │ │ │
├──┼──┼────────┼───────┼────────────┼───────┼───────┼─────────┤
│ │ ① │106 年5 月2 日 │中壢環南路 │台灣水泥50kg40包 │6,600元 │30,250元 │本院卷㈠第73頁 │
│ ├──┼────────┤ ├────────────┼───────┤ │ │
│ │ ② │106 年5 月4日 │ │飛鷹本色黏著劑25kg8包 │2,000元 │ │ │
│ ├──┼────────┤ ├────────────┼───────┤ │ │
│ │ │ │ │廢磚1台 │3,000元 │ │ │
│ │ ③ │106 年5 月15日 │ ├────────────┼───────┤ │ │
│ │ │ │ │砂4米 │5,600元 │ │ │
│ ├──┼────────┤ ├────────────┼───────┤ │ │
│ │ │ │ │南星益膠泥15包 │6,750元 │ │ │
│ │ │ │ ├────────────┼───────┤ │ │
│ │ ④ │106 年5 月31日 │ │台灣水泥50kg20包 │3,300元 │ │ │
│ │ │ │ ├────────────┼───────┤ │ │
│ │ │ │ │紅磚1,000個 │3,000元 │ │ │
├──┼──┼────────┼───────┼────────────┼───────┼───────┼─────────┤
│ │ ① │106 年5 月4 日 │龍潭大昌路 │貨車搬運1天 │3,000元 │132,550元 │本院卷㈠第73頁反面│
│ ├──┼────────┤ ├────────────┼───────┤ │ │
│ │ │ │ │貨車搬運1天 │5,000元 │ │ │
│ │ ② │106 年5 月5日 │ ├────────────┼───────┤ │ │
│ │ │ │ │木板1台 │2,000元 │ │ │
│ ├──┼────────┤ ├────────────┼───────┤ │ │
│ │ ③ │106 年5 月6日 │ │貨車搬運1天 │3,000元 │ │ │
│ ├──┼────────┤ ├────────────┼───────┤ │ │
│ │ ④ │106 年5 月10日 │ │貨車搬運0.5天 │4,000元 │ │ │
│ ├──┼────────┤ ├────────────┼───────┤ │ │
│ │ ⑤ │106 年5 月12日 │ │打包磚10,000個 │22,000元 │ │ │
│ ├──┼────────┤ ├────────────┼───────┤ │ │
│ │ │ │ │砂3米 │4,200元 │ │ │
│ │ ⑥ │106 年5 月13日 │ ├────────────┼───────┤ │ │
│ │ │ │ │台灣水泥50kg20包 │3,300元 │ │ │
│ ├──┼────────┤ ├────────────┼───────┤ │ │
│ │ │ │ │砂3米 │4,200元 │ │ │
│ │ ⑦ │106 年5 月15日 │ ├────────────┼───────┤ │ │
│ │ │ │ │台灣水泥50kg20包 │3,300元 │ │ │
│ ├──┼────────┤ ├────────────┼───────┤ │ │
│ │ │ │ │紅磚2,000個 │5,400元 │ │ │
│ │ ⑧ │106 年5 月17日 │ ├────────────┼───────┤ │ │
│ │ │ │ │紅磚1,000個 │3,000元 │ │ │
│ ├──┼────────┤ ├────────────┼───────┤ │ │
│ │ │ │ │紅磚2,000個 │5,400元 │ │ │
│ │ ⑨ │106 年5 月18日 │ ├────────────┼───────┤ │ │
│ │ │ │ │砂4米 │5,600元 │ │ │
│ ├──┼────────┤ ├────────────┼───────┤ │ │
│ │ ⑩ │106 年5 月19日 │ │台灣水泥50kg35包 │5,775元 │ │ │
│ ├──┼────────┤ ├────────────┼───────┤ │ │
│ │ │ │ │砂4米 │5,600元 │ │ │
│ │ │ │ ├────────────┼───────┤ │ │
│ │ ⑪ │106 年5 月22日 │ │台灣水泥50kg40包 │6,600元 │ │ │
│ │ │ │ ├────────────┼───────┤ │ │
│ │ │ │ │飛鷹本色黏著劑25kg20包 │5,000元 │ │ │
│ ├──┼────────┤ ├────────────┼───────┤ │ │
│ │ │ │ │紅磚500個 │1,500元 │ │ │
│ │ ⑫ │106 年5 月24日 │ ├────────────┼───────┤ │ │
│ │ │ │ │磁磚收邊條(白)12mm20支│1,600元 │ │ │
│ ├──┼────────┤ ├────────────┼───────┤ │ │
│ │ ⑬ │106 年5 月25日 │ │一分石2米 │3,000元 │ │ │
│ ├──┼────────┤ ├────────────┼───────┤ │ │
│ │ │ │ │飛鷹本色黏著劑25kg20包 │5,000元 │ │ │
│ │ │ │ ├────────────┼───────┤ │ │
│ │ │ │ │砂3米 │4,200元 │ │ │
│ │ ⑭ │106 年5 月26日 │ ├────────────┼───────┤ │ │
│ │ │ │ │台灣水泥50kg15包 │2,475元 │ │ │
│ │ │ │ ├────────────┼───────┤ │ │
│ │ │ │ │花土3台 │4,800元 │ │ │
│ ├──┼────────┤ ├────────────┼───────┤ │ │
│ │ │ │ │花土3台 │4,800元 │ │ │
│ │ ⑮ │106 年5 月27日 │ ├────────────┼───────┤ │ │
│ │ │ │ │山貓出車1趟 │4,000元 │ │ │
│ ├──┼────────┤ ├────────────┼───────┤ │ │
│ │ │ │ │白水泥50kg2包 │1,000元 │ │ │
│ │ ⑯ │106 年5 月29日 │ ├────────────┼───────┤ │ │
│ │ │ │ │石粉10包 │600元 │ │ │
│ ├──┼────────┤ ├────────────┼───────┤ │ │
│ │ ⑰ │106 年5 月30日 │ │花土2台 │3,200元 │ │ │
├──┼──┼────────┼───────┼────────────┼───────┼───────┼─────────┤
│ │ │ │中壢環南路 │台灣水泥50kg5包 │825元 │24,200元 │本院卷㈠第74頁 │
│ │ ① │106 年6 月4 日 │ ├────────────┼───────┤ │ │
│ │ │ │ │砂2.5米 │3,750元 │ │ │
│ ├──┼────────┤ ├────────────┼───────┤ │ │
│ │ │ │ │砂2米 │3,000元 │ │ │
│ │ │ │ ├────────────┼───────┤ │ │
│ │ │ │ │台灣水泥50kg15包 │2,475元 │ │ │
│ │ ② │106 年6 月9日 │ ├────────────┼───────┤ │ │
│ │ │ │ │保護板100片 │5,000元 │ │ │
│ │ │ │ ├────────────┼───────┤ │ │
│ │ │ │ │溫奇自平水泥12包 │6,000元 │ │ │
│ ├──┼────────┤ ├────────────┼───────┤ │ │
│ │ │ │ │砂1米 │1,500元 │ │ │
│ │ ③ │106 年6 月10日 │ ├────────────┼───────┤ │ │
│ │ │ │ │台灣水泥50kg10包 │1,650元 │ │ │
└──┴──┴────────┴───────┴────────────┴───────┴───────┴─────────┘
附表二:(添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銷貨單、報價單,見本
院卷㈠第75頁、第260頁)
┌──┬─────────┬────┬──┬───────┬───────┐
│編號│品名規格 │數量 │單位│單價(新臺幣)│總額(新臺幣)│
├──┼─────────┼────┼──┼───────┼───────┤
│ │ │121.23 │材 │285元 │34,551元 │
│ 1 │鋁合金745型單面 ├────┼──┼───────┼───────┤
│ │ │112.73 │材 │285元 │32,128元 │
├──┼─────────┼────┼──┼───────┼───────┤
│ 2 │TC747 ST邊柱 │39.6 │尺 │230元 │9,108元 │
├──┼─────────┼────┼──┼───────┼───────┤
│ 3 │快速捲門L型支架 │2 │組 │500元 │1,000元 │
├──┼─────────┼────┼──┼───────┼───────┤
│ │ │11.13 │米 │650元 │7,235元 │
│ 4 │ST快速捲門封板 ├────┼──┼───────┼───────┤
│ │ │10.35 │米 │650元 │6,728元 │
├──┼─────────┼────┼──┼───────┼───────┤
│ 5 │3S快速馬達+電控 │2 │組 │9,000元 │18,000元 │
├──┴─────────┴────┴──┴───────┴───────┤
│備註:總額欄=數量欄×單價欄,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