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874號
原 告 鴻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原正
被 告 黃南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
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為TDB-三○八五營業用小客車車牌貳面枚
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間簽
立桃園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
系爭
契約),並以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如有爭議,雙方同意
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
可按
(見本院卷第5 頁),該約
核屬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1、兩造於107 年3 月14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可將其所有
之自小客車靠行於原告,原告則持被告證件向監理機關申領
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小客車(國瑞廠牌、引擎號碼為2Z
RX 161087 ,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0 面(下稱系爭牌照)
交付被告為營業使用,被告另應依約按月繳交1,200 元之行
政管理費(即靠行管理費)予原告。
詎被告竟自訂約時起之
行政管理費用,均未繳納,原告
乃於同年6 月25日依約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文到5 日內繳納,
嗣被告於107 年6 月
29日收受後,仍未繳納,故原告即以
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
解除(應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應返依
系爭牌照,及自107 年3 月14日起算逾期未繳之行政管理費
4,200 元。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
契約、存證信函及其掛號郵件查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
6 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反面、第27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系爭車輛確登記於原告名下,有該汽車車籍查詢
單附卷
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事實視同
自認,是依
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
適用之結果,
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再按查系爭契約第9 條係約定:「甲方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
得稅及一切雜項支出,均由甲方負責繳納,
惟乙方(即被告
)每個月應交付甲方行政管理費1,200 元,以辦理該車監理
業務或協助處理行車事故,本契約
存續期間或契約終止或解
除時,乙方均不得以依任何理由要求返還上開費用」、第20
條第2 款約定:「乙方(即被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
方(即原告)書面催告7 日內仍不予處理,甲方得一造終止
契約,逕行收回牌照、行車執照…:2.乙方未按約定日期交
本契約所規定之各項費用者」、第21條則約定:「本契約期
滿、終止或解除時,乙方(即被告)應將行車執照乙枚及號
牌2 面交予甲方(即原告)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見本院
卷第4 、5 頁)。準此,本件被告既未依約繳付行政管理費
,已如上述,原告復業以存證信函定期間催繳,並於催告期
滿後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系爭契約,則系爭契約即已生
終止之效,原告依上開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2
面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行政管理費4,200 元,自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
爭牌照2 面返還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4,20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10頁)之
翌日即107 年7 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