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8號
原 告 冠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林原正
被 告 林承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
所為之107 年度桃簡字第88號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TBD-2798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TDB-2798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