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簡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萱鎧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慧玲
相 對 人 全聯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瑞安
上列
異議人與相對人全聯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核發
支付命令事
件,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所為107
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對
第三人游瑞安之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
事件,業已取得本院101 年度司執松字第86839 號移轉命令
,扣押游瑞安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薪資
債權確定在案。
惟游
瑞安、相對人公司於收受扣押及移轉命令後,均未提出異議
、亦未依照
執行命令交付扣押款項予聲請人,自民國104 年
2 月至107 年4 月止,共計39個月之扣押款項均未
按期給付
,致聲請人未能受償債權。游瑞安積欠債權金額
迄今已達新
臺幣(下同)194,698 元,又聲請人就游瑞安每月實際薪資
債權雖無從知悉,惟按行政院公告實施之歷年最低基本工資
核算三分之一,至107 年4 月止依執行命令移轉之金額已多
達264,095 元,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94,698 元,即屬
正當等語。
二、按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8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不經
訊問
債務人,僅憑債權人之聲請,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
執行
名義,倘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
付命令即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支付命令之效力甚為強
大,債權人應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提出相符之書證供法院
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經查,
本件異
議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並未陳報游瑞安
確實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資料(如財稅證明),雖異議人提
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游瑞安確為相對人公司之
形式上負責人,然負責人與公司間
乃係委任關係,關於受任
處理委任事務之
報酬,本不受行政院勞動部頒布之最低基本
工資數額之限制,則異議人援引前開規定釋明游瑞安於相對
人公司之薪資數額,已有誤會,況公司登記負責人僅為掛名
、實際上並未任職及領取報酬者,所在多有,而異議人並未
提出相對人公司確曾給付游瑞安報酬數額之資料(如財稅證
明),致本院形式上審查仍無法得游瑞安對於相對人公司存
有薪資債權之蓋然
心證,是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4 月27
日裁定命異議人補正前開事項,並於107 年5 月22日因異議
人未遵期補正而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
自無不合
,是異議人本件所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