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0號
原 告 彭國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萬8,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