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仁壽
被 告 聯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0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