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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隆 被   告 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舒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17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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