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邑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小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41,5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