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邑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小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世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
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41,55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