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良亞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信孝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業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