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4號
原 告 高振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雲
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
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88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4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