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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4號 原   告 高振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雲 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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