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洪妤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 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26,5 00元、不當扣薪2,673 元、業績獎金36,000元及年終獎金65 ,000元,共計13萬173 元,就前二者計29,173元部分屬於工 資性質,揆諸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161 元【計算式:1,440 元(原告原應徵裁判費之總額)×29,1 73/130,173(本件請求工資部分占原告全數請求之比例)× 1/2 (免徵裁判費之比例)=16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79 元【計算式:1,44 0 元-161 元=1,279 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