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合陣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世均技研實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6,68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