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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合陣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均技研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6,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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