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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嘉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6,9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 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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