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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提撥勞退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李淑娟       徐菲菲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萬7,620 元【計算式:9 萬9,000 元(原告李淑娟無法請 領失業給付之損失)+2,831 元(原告李淑娟之勞工退休金提撥 )+6 萬2,676 元(原告徐菲菲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1 萬3,113 元(原告徐菲菲之勞工退休金提撥)=17萬7,6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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