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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萬客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鈦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權存在之車輛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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