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萬客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成官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鈦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權存在之車輛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