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竣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和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理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