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旺富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
1,5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