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芃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士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