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79號
原 告 晉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桂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易合企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6,121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