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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79號 原   告 晉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合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6,12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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