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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請上訴人 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