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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被   告 江德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敦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