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美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三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玉妹、張普
德(原名張振華)、陳裕文、朱嘉慶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5,4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
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