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再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玉妹、張普 德(原名張振華)、陳裕文、朱嘉慶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5,4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