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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勞小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珮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