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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勞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吳志盛       林尊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明裕 被   告 佳特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