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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勞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曾麗貞 被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澤 訴訟代理人 鄭榮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 段○○號5 樓之5 ,而原告自承其係於新竹縣○○市○○路 ○○○ 號提供勞務,是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及原告勞務履 行地所在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係違誤,本院審酌兩造應訴之便及證據調查之便利性, 認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