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曾麗貞
被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清澤
訴訟代理人 鄭榮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 段○○號5 樓之5 ,而原告
自承其係於新竹縣○○市○○路
○○○ 號提供勞務,是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及原告勞務履
行地所在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係違誤,本院審酌
兩造應訴之便及證據調查之便利性,
認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