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彩宴餐廳有限公司、蘇慶堂間聲請調解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調
解成立,即屬
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法院
69年度
台上字第724 號民事
裁判參照)。
是以,調解在實質
上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
合意
,且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相互讓步,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故調解之雙方當事人應為爭執
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
體,雙方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相互讓步以成立
調解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蘇慶堂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48,
534 元及其利息
迄未清償,聲請人依法取得
執行名義,並就
相對人蘇慶堂對相對人彩宴餐廳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聲請
強
制執行,
惟經相對人彩宴餐廳有限公司聲明
異議相對人蘇慶
堂
非該公司員工而無法扣押,然經聲請人去電相對人彩宴餐
廳有限公司時,相對人蘇慶堂仍在職,則相對人彩宴餐廳有
限公司
聲明異議顯有不實,為此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僱傭
關係存在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彩宴餐廳有限公司、
蘇慶堂間關於僱傭關係存在之事件,仍須
適於成立調解,始
得為之。然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應屬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核其性質屬
確認之訴,並
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就
法
律行為之生效
與否為裁判確認,而無從以調解方式確認法律
關係存在不存在。且
上開僱傭之法律關係存在於相對人間,
聲請人並非該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自無從就該法
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從而
,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