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司調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林黃蕙香
代 理 人 林和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前於民國78年11月7 日為
相對人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
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7,500,000元),因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欠缺一定
法律關係所生債權之基礎關係,是
前揭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
難認有效,
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塗銷就系爭土地之最高
抵押權設定登記。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
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所可解決紛爭,而係須由
法院以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
核
屬形成之訴,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