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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司調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調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林黃蕙香 代 理 人 林和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於民國78年11月7 日為 相對人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7,500,000元),因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欠缺一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之基礎關係,是前揭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難認有效,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塗銷就系爭土地之最高抵押權設定登記。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所可解決紛爭,而係須由 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核 屬形成之訴,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