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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小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67號 原   告 恆欣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卿 訴訟代理人 莊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