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847號
原 告 弘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旭
被 告 陳登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
被告之
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19
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為憑,是依
前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