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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小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847號 原   告 弘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旭 被   告 陳登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 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19 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為憑,是依前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