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253號
原 告 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葉岸
訴訟代理人 翁世峯
被 告 兆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光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
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