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262號
原 告 徐彰慎
被 告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轉帳錯誤,
爰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
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