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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小字第 2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262號 原   告 徐彰慎 被   告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轉帳錯誤,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 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