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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小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吉優特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成 被   告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