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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小字第 2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884號 原   告 旭捷重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瓊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 萬2,2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