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62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科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瓊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
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 日108 年度桃小字第62
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