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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小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62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科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 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 日108 年度桃小字第62 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