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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占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湧泉鋼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為民事訴訟法 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故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 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為必要(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 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者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6 年間工作受傷致心臟主 動脈剝離,至今無法工作近2 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損害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卷宗可稽,自屬 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又依卷附資料,本件訴訟 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