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復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顯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
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9,48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4,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