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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復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顯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9,48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4,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