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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概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允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00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命 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2